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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秋季市直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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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05-25

泉州市教育局文

泉教初〔20137

                                                                               

关于2013年秋季市直小学

一年级招生工作的意见

市直各小学:

为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和2007年泉州市教育局《关于泉州市直小学招生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纠风办关于泉州市201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市直小学的招生工作现就2013年秋季市直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计划

泉州实小:6班;    晋光小学:5班;   

师院附小:6班;    第二实小:4班;

第三实小:6班。

注:1今年秋季,师院附小招生服务范围适当扩大,具体扩大范围:原泉州师范学院旧校区;学府街南一区,北一区。

2.泉州第三实小招生方案另定。

二、招生年龄

2013年秋季学期招收年满6周岁(20078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入学。

三、招生对象

1户籍和实际居住(住房有产权证)均在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的适龄儿童。

1户籍随在学校服务区域内居住的父母并实际共同居住的适龄儿童;

2)户籍随在学校服务区域内居住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实际共同居住的适龄儿童。

3)一年级招收的学生户籍迁入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1日。

4)服务区范围内的同一套居住房原则上每三年只能解决一个适龄儿童入学。

2招收在学校服务区域内实际居住的并且符合闽教综[2009]16文件中规定的五种借读情况:

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

2)在省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4)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3招收符合《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 市公务员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强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人综[2013]6号)文件中规定的福建省、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

1)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福建省优秀人才的子女;

2)泉州市引进的民营企业第一、二类别高层次人才(如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子女。

4根据学校学位剩余情况,适当解决其他部分借读需求。

学校如还剩有学位的,可招收长期与学校互为共建单位、户籍在中心市区、在学校就近居住的且有实际困难确需借读的市直机关和市直学校干部职工的直系子女。

四、招生程序和时间

1622日(星期六)各小学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72日(星期二)进行新生登记,新生登记后学校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714日前完成1类、23对象的招生716日公布区内符合第1类、第2类、第3类招生对象及申请派位名单并同时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2.对第4类招生对象各小学可根据实际采取电脑派位(或抽签)等办法解决部分入学需求,电脑派位(或抽签)时间统一为720日(星期六)上午9∶00。派位后当场公布派位结果。

五、招生办法

1.招收符合上述招生对象第1类条件的适龄儿童,须提供户籍、住房产权等证明材料;

2.招收符合上述招生对象第2类条件的适龄儿童,须提供居住和符合借读条件等证明材料,并填写《泉州市市直小学一年级借读申请表》(见附件一)。

3.招收符合上述招生对象第3类条件的适龄儿童,须填写《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申请表》(见附件二)。

4招收符合上述招生对象第4类条件借读的适龄儿童,须提供户籍等证明材料,并填写《泉州市市直小学一年级借读申请表》。当申请借读的人数不超过可招生的数量时,由学校研究确定后公布;如申请借读的人数超过可招生的数量时,学校可采用电脑公开派位(或抽签)的办法进行。如果未被派中的,则应回原户籍迁出所在地或常住地的服务区学校就读,或由市教育局协调鲤城区、丰泽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5其他在服务区域内暂住(租住)的适龄儿童入学问题,由市教育局协调鲤城区、丰泽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六、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按照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七、招生要求

1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和公办学校不招择校生的原则。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应向社会公示招生服务区域范围、程序和结果,不得通过任何考试方式招生,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

2市直各小学要严格控制好学校班生规模,接收借读生要按福建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纠风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接收工作的通知》(闽教综[2009]16号)的文件精神执行。 

3学校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查处。

 

 

                                                            泉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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